法律常識Q&A
本文摘錄於DIN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
 

刑事加害人
一.刑法條文中對心智障礙有那些特別規定﹖
  如心智障礙者的精神狀況係屬「心神喪失」則其犯罪行為不罰,如其係「精神耗弱」,只得減輕其刑;所謂「心神喪失」係指行為人於行為時,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,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。至於「精神耗弱」則係指前項之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並未完全喪失,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。(註1)

  雖則前項心智障礙者得免除或減輕其刑,但必要時,法院得命心智障礙者入適相當處所,施以監護,意即得命智障者進入療養院所,進行強制監護。

二.刑事偵訊程序為何?家長需有哪些因應措施?
  於派出所、警分局階段的程序內容:
  犯罪嫌疑人一經逮捕,會先被帶至派出所就犯罪事實經過製作筆錄。

說明:

1.在實務上,警局所製作之筆錄通常會被法院採為判決之重要依據,因筆錄製作之時點與犯罪發生的時間距離最短,按理應比較接近事實。

2.輕度智障者在外觀上與常人較無顯著之差別,因此訊問者通常無法一眼即分辨出與一般人差異之所在,加以訊問時的權威態度,常常使心智障礙嫌犯隨便招供,所以在此階段宜特別注意彰顯心智障礙者之身心狀況。

3.派出所製作完筆錄後,會將嫌疑犯帶至分局複訊。

註:以上二過程依憲法規定,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
說明:
  家長在此程序應注意之事項:家長應有隨時可以被聯繫上的管道,當被告被移送至警局時,被通知後,應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智障嫌疑人之殘障手冊趕至警局,向製作筆錄之警員表明受偵訊者係智障者,另亦應同時向各地智障者協會求援。

註1:由於刑法並未對於心智障礙者之犯罪行為責任能力別作規定,受託鑑定之醫學單位,多將「重度以上智能不足」(IQ34以下或心智年齡六歲以下者)及「中度智能不足(IQ35~49)合併精神病」及「輕度智能不足(IQ50~69)合併精神病」歸類為「心神喪失」,而將單純之「中度及輕度智能不足」歸類為僅得減輕其刑而非行為不罰之「精神耗弱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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