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訓心得分享 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操作社政主管機關培訓
社工員 劉梅英
 
  心智障礙者家長如何藉著信託制度照顧其子女?信託制度值得信賴嗎?將財產委託心智障礙者的手足或親戚照顧與信託比較有何利弊?

  藉著參加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91.10.16於台北主辦的『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操作社政主管機關培訓』研習,對於信託有了進一步的認識,藉本文與各位讀者分享研習心得,希望提供家長為子女未來生活規劃另一個參考。

就信託之法制及其規範簡述如下:

   1.信託定義:我國信託法第一條規定『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   2.信託種類: (1)依其生效日期及成立方式可分為契約信託(生前契約信託)及遺囑信託
         (2)依其設定目的不同可分為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
         (3)依受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
   3.信託契約之當事人為委託人及受託人,關係人為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
   4.信託財產的特性:信託財產係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,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或處分,
            需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分離。
   5.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因信託制度之建立,而深深影響其經濟及社會福利等制度,我國已通過信
    託法,一般人可利用信託為其管理財產而達到其所想照顧之人。

  研習中講師劉貞鳳律師特別強調信託監察人設立的重要性,由於講師身為心智障礙者家長,特別關心信託條文的約定確實可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照顧品質。往往信託條款約定時中無法精準的預測未來的變化,若因時空的變化,當初所設立的信託條款已不符合其子女照顧的需要時,應如何處理?
設置監察人可以定期訪視其子女的生活,並可依照當時情形,要求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,甚至終止與受託人的關係,重新委託給適任的受託人,以確保達到家長照顧子女的心意。

  研習過程中主辦單位安排了分組討論,各組分配一個題目,分別討論研習單位所提出的案例,為其規劃最佳的信託模式。信託規劃討論過程中,夥伴們為了要替心智障礙者爭取最大利益,將上午所學到的信託概念幾乎全部運用出來,透過討論,不僅更釐清了信託的概念,也發現了一些信託的漏洞--因信託產財並不屬於委託人及受益人,受託人有權不提供資料給國稅局,因此信託也成為有錢人隱瞞財產、規避稅務的一種途徑。

  由於信託的成立必須支付信託業者服務費用,故信託的金額若太小並不適合信託,至於多少金額以上方適合進行信託,討論中並無結論,此點將必須進一步了解。

  本學苑服務對象對於金錢運用普遍缺乏管理能力,若家長有能力為子女保留一筆財產以照顧其未來生活者,建議可以深入了解信託是否符合個人需求,若需要學苑社工組協助評估規劃,亦可與學苑社工組聯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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